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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物理学会章程           ★★★
中国物理学会章程
作者:木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20:1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物理学会,英文名The  Chinese  Physical Society,简称CPS。     第二条 中国物理学会是全国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物理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我国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院内,邮政编码为10008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2. 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 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4. 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 科技发展战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5.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     6.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7.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8.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9.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物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0.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4.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教学水平者;     6. 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 者。接纳外籍会员要报中国科协审查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 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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